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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管局:7月8日起全市开展非机动车不文明行为治理行动

易车讯 7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文,为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通行秩序,提升城市文明交通水平,即日起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会同市文明办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不文明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十类不文明行为加大治理力度与宣传引导,全力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此次专项治理围绕影响道路安全与通行效率的十类不文明行为展开,具体包括:

1. 骑车拍照:骑行途中使用手机拍照、浏览信息等分心行为;

2. 多人并排骑行:两人及以上并排骑行占据非机动车甚至机动车车道,阻碍交通;

3. 追逐竞驶: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危险骑行和竞速行为;

4. 人行横道骑行:在人行横道内骑行,威胁行人安全;

5. 车筐载人:利用车筐搭载人员,违反非机动车载人规定;

6. 越线等待:等候信号灯时超越停止线,不按顺序排队;

7. 不规范停车:在道路上违规停车滞留、不按规定区域停放影响通行;

8. 低速骑行:在非机动车道内长时间低速行驶,妨碍后方车辆通行;

9. 人行便道骑行:擅自进入人行便道骑行,干扰行人通行秩序;

10. 酒后骑行: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

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表示,这十类行为不仅损害城市文明形象,其中大多数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更易引发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通行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骑行。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四)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七)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一)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二)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不文明骑行行为,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通行秩序,共建共享安全、文明的骑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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