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公司收到浙江永康农商行向金华中院提交的对其进行重整的《申请书》。
《申请书》显示,浙江永康农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为由,向金华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据了解,众泰汽车与浙江永康农商行的债务源自2019年8月,当时包括浙江永康农商行在内的4家银行作为初始贷款人,与众泰汽车签署《人民币30亿元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4.35%,贷款期限为首笔贷款资金提款日1年的期间,众泰汽车应该在贷款期限结束前,清偿所欠的全部债务。目前,30 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已全部逾期。
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浙江永康农商行于2019年8月16日向众泰汽车发放贷款本金1.5亿元。根据合同约定,众泰汽车应于2020年8月14日偿还贷款,但不能清偿到期的贷款本金1.5亿元及2020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
据众泰汽车2020年上半年财报显示,上半年众泰汽车营业收入为7.7亿元,同比下降76.6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亏损10.34亿元,同比下降256.08%。产销方面,上半年众泰汽车仅生产汽车 574 辆,销售汽车1417 辆。
同时,众泰汽车还背负百余起诉讼仲裁。据半年报披露,截止2020年6月底,泰汽车作为被告或申请人发生的诉讼仲裁共102起,累计金额8.76亿元。截至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待开庭及审理中的诉讼仲裁仍有57起,未决诉讼总金额约为7.28亿元。